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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互联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保险政策盘点-工保网
信保、互联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保险政策盘点-工保网 时间: 2024-07-20 19:47:36 |   作者: 小九直播app下载安装

  领域发展迅猛,成资本追逐的火热赛道,大额的融资也让一些独角兽公司得以继续快速成长。另外,慧择的上市、水滴集团的崛起等对行业来说也是一针针强心剂,彰显出了保险市场的活力。

  其三,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成为社会主旋律,商业健康保险将发挥关键作用。各地纷纷出台文件,鼓励、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这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同样是一个机遇,今年大火的惠民保险就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尝试。

  但在保险行业向高质量转型的过程中,火热态势下也埋藏着诸多的隐患。对此,针对已经或是也许会出现的问题,监管部门扮演着监督、规范的关键角色。另外,监管部门的每一个动向也与行业的未来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临近年关,本篇文章针对2020年发布的政策、通知进行整理,并对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的政策进行总结。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够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的人的需求。因此,此次重疾险疾病定义依照我国疾病谱及重疾发生率的现状,在全面收集数据、来测试、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完成了修订。

  具体修订的成果大多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二是增加了病种数量,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三是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总的来看,修订之后的版本对于消费者来说,扩展了保障范围,重疾定义由25种扩展为28种,且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加入了3种轻度疾病。另外赔付条件也更加合理,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目前仍处于新旧重疾定义过渡阶段,围绕新定义多家寿险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方案,让利于消费者。

  实际上,信保业务对很多财险公司来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能够发挥其在增信、保障方面的价值,极大满足了缺乏担保的长尾借贷的需求,因而得到财险公司的重视,信保业务的保费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重也是水涨船高。

  但另一方面,信保业务所面临的逐渐趋严的监管环境和持续上升的消费金融风险都使得保险公司需要面对更重的赔付压力,以及也许会出现的承保利润下降的情况。

  因此,近年来保险公司在信保业务上“踩雷”不断。今年6月,玖富与人保的纠纷涉案金额甚至达到了23亿元。高收入的背后,需要面临的还有同样“居高不下”的风险。

  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同时,《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随后在9月,银保监会还配套出台了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

  《办法》的实施对信保业务的风险实现了防范,推动着信保业务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其中6个月过渡期以及弹性的承保限额的设置给险企留出了充分的时间调整当前业务结构,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减少。

  无疑,车险业务一直以来都是财险公司的第一大业务。根据银保监会提供的数据,2019年我国车险承保机动车达2.6亿辆,保费收入8189亿元,占财险保费的63%。

  但车险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例如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银保监会表示,人民日渐增长的车险保障需要与车险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

  《指导意见》共有9部分。一是总体要求,表明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二是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化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三是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提升责任限额,丰富商车险产品。四是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五是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发布新的交强险产品和商车险示范产品,将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六是推进配套基本的建设改革,全面实施车险实名缴费制度,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加强新技术探讨研究应用。七是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八是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上的支持。九是强化保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跟进督促,做好宣传引导。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的车险综改使得车险保费总体呈下降趋势,让利于消费者。另外增保、提质也代表着车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将扩大。

  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车险综改带来的短期内保费下降将加大中小型财险公司的压力,抛开价格层面,险企所能提供的服务的优劣也是消费者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技术的飞速进步下,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增加,小额化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得以广泛触达各类消费者。对有保险需求的用户来说,线上买产品可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保险公司来说,线上渠道能节约成本,从而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和服务本身。

  但随着业务飞速增长的,还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站点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管理范围是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

  二是明确销售页面和销售页面管理的定义。对销售页面管理主体、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边界和销售风险点管控作出要求。对于重要条款内容,要求单独设置页面展示,且由投保人自主确认,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对保险机构互联网销售过程管理作出要求。包括保护投保人自主选择权、明确保险机构实名验证职责、细化销售过程记录标准、制定信息收集原则等内容。

  四是明确可回溯内控管理。主要对可回溯资料内容、保管、安全防护及相关内控制度作出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特别强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以便调查检查使用。

  五是明确对融合业务和自助终端业务的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

  《通知》的发布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还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考虑到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销售误导等问题,《通知》的推出很好地保护了个人投保人的利益,解决了互联网背景下由于保险销售页面不断迭代更新带来的取证难问题。实现了销售行为可还原,可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让我们消费者能更加放心的通过线上渠道购买产品。

  另外《通知》中对部分条款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要求,让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流程更加透明,可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避免一部分理赔纠纷。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对行业和监管来说都是一项挑战,为了规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修订颁布《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范内容有: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站点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同时规定该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且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互联网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则需持牌经营,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另外在保险营销宣传方面,《办法》强调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严格要求。

  总的来看,《办法》包含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经营、宣传、售后等,且按经营主体分类明确了监管。在鼓励保险与大数据等技术融合,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打击该领域已经露头的恶性竞争,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对保险代理人的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出现了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督管理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根据银保监会给出的数据,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总的来看,《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并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来说,《规定》除了加强对其的市场准入管理和分支机构的管控,还在后置审批流程、最低注册资本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来说,《规定》主要在准入条件以及退出机制上实现了明确和完善,并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规定》的推出理顺了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且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同时银保监会表示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要求。能预见,未来对保险代理人的要求将更加严格,将对保险中介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

  另外,代理人渠道的金字塔模式目前看来存在底层流动性过高等诸多弊端。因此行业内出现了很多关于推出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呼声。未来,随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的推出,代理人将在业务流程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商业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环,重要性可想而知。另外对于消费者来说,定制、个性化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慢慢的变成为刚需。面对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各家保险公司不得不各显神招。这种升级没有停留在产品定价、保障的逐渐完备阶段,还体现在产品之外所能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上。目前市面上最常见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预约挂号、视频问诊等。

  但由于健康管理服务在保险行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在探索中前行,因此并未在这方面形成较为成熟的模式,且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服务的品质参差不齐、服务成为获客的噱头等。

  《通知》主要从以下几点做了相应的规范。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教育培训、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做了明确。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通知》的发布也预示着监管部门将强化对于健康管理服务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另外也可以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销售误导等问题,敦促险企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除去通知、政策外,还有些意见稿可以让我们关注。这些征求意见稿也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体现出监管层面的关注点,以及之后该领域可能的发展方向。

  实际上,保险行业的发展轨迹与三个因素密不可分:市场需求、监管环境和技术的创新及应用。监管部门作为其中的关键角色,不仅要起到纠正错误、规范行业的作用,还需针对行业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束。

  在监管层面,车险综改、重疾险定义的修订和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规定无疑是重中之重,也对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0月,作为车险综合改革落地的第一个完整月度,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的车险保费收入环比一改之前的上涨趋势,出现下降。从降价、增保、提质的改革短期目标来看,在让利消费者的同时,短期内车险业务保费下降是险企必须要面对的。另外车险的综合改革也对产品的定价以及后续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压力。

  在重疾险方面,自2021年2月1日起,全部的产品都需符合新版重疾定义。在目前这段过渡期内,平安人寿、新华保险等多家寿险公司推出择优方案,在保障范围等方面做出优化,保障客户的利益。

  另外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的提出,也表明了市场发展的趋势,配套的《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于8月印发。能预见,未来独立个人代理人的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得以完善。

  回顾这一年,虽然因疫情等原因行业曾短暂的陷入低迷,但大众也因此有了风险防控的意识,对保险的需求激增。面对已经或是也许会出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将推动行业可持续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在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广阔的趋势下,险企更应保持初心,重视技术,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让保险回归“保”的本质,才能使自身更具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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