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配方颗粒)质量衡量原则的拟定,保证配方颗粒的临床运用需求,进一步引导我省相关工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衡量原则转化为本省试行规范作业程序布告如下。
适用于尚无配方颗粒国家规范或四川省规范,但省外已发布省级配方颗粒规范的种类,且对应饮片具有国家规范或省级规范。
四川省辖区内配方颗粒出产企业(以下简称请求单位)收集整理省外已发布的省级配方颗粒规范,向四川省药品监督办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提出转化为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规范的请求。受理后转四川省中药规范委员会专家办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
专家办安排专家对请求单位报送的种类材料做检查(必要时进行部分项目的规范复核),择优拟定为本省试行规范,报送省药监局。
(一)试行规范有效期为二年。试行期间,配方颗粒国家药品规范颁布实施后,相应种类的试行规范即行废止。
(二)试行期间,请求单位可按《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衡量原则拟定作业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请求规范转正。
(三)试行规范有效期届满、转正或废止后,企业不可以按试行规范出产配方颗粒。